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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22 14:33:02   

日前,陕西省工商局、农业厅、林业厅联合印发《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支持、促进和引导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快速健康发展。《办法》自2017年12月27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具备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等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程序、申请材料等,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范围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定,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办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凭相关许可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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