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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暖农民工 助圆讨薪梦

2019-04-19 16:08:08   

因113万余元劳务报酬被长期拖欠,55名农民工曾采取非理性方式讨薪。最终,法律援助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并对农民工进行法治宣传,积极有效推动案件合法解决。

确定案情 

2018年3月21日,在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一楼大厅内,挤满了近60名云南、四川、甘肃等地来昆明务工、追索劳务报酬的农民工。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紧张有序地开展接待,该中心副主任杨江红一方面组织启动春节前已安排的预案,并通过电话联系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谭家利、李能杰、杨晓宇、黄孟、林士其5名承办律师,一方面向农民工耐心宣讲法律援助程序和法律常识。   

2018年3月23日,在最终确定受援人数为55名农民工之后,5名承办律师立即召开会议。全体承办律师一边对所有的卷宗信息进行核对、统计、录入,一边到相关政府单位和企业了解情况,并多次和该案农民工一致推选的案件总对接人吴某某沟通。  

 原来,昆明市沣源路某小区是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项目,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其将建房工程发包给B公司,后B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抹灰劳务违法转包给张某某,张某某邀约郭某某和许某某共同承包。在此期间,55名农民工受张某某雇佣,在该小区N13号地块从事外墙抹灰工作。农民工所完成工作经张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指定的工地代班管理人员吴某某结算,张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欠55名农民工劳务费共计113万余元。另据了解,因C公司擅自扣除应支付给张某某的劳务费,导致张某某无力支付55名农民工的劳务费。    

依法维权   

5名承办律师从有利于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最后确定将B公司、C公司、张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经过精心细致的准备,承办小组按分工草拟起诉状、证据清单、委托手续,打印复印案件材料1万余页,按计划在2018年4月25日将案件材料送至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厅。  

 开庭时间定为2018年10月16日,为让农民工们平稳有序参加庭审,承办律师在专门组建的微信群里多次作普法、守法宣传,以防有个别农民工因情绪激动作出过激行为。  

 庭审中,承办律师代55名农民工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各被告均认为己方不应承担55名农民工劳务报酬或声称己方不是适合的被告,C公司提出要进行司法鉴定。在庭审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律师们据理力争,最后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以该鉴定评估存在较大困难且对原告的劳务费无意义为由,驳回C公司提出的鉴定请求。   

2018年12月13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C公司和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55名原告支付共计113万余元劳务费。   

二审胜诉   

今年1月10日,C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即和被告张某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113万余元,以及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担。经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5位承办律师继续办理该起劳务报酬纠纷二审一案。   

今年春节刚过,杨江红就和5名承办律师积极沟通,就如何与分布在云南、四川、青海、甘肃等多省份的农民工取得联系并尽快完成二审的委托指派手续进行安排。在此期间,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主任马献坤为承办律师开辟“绿色通道”,要求凡该案需要盖章的,一律优先办理,不得拖延。至3月4日,承办律师以最快速度完成相关程序并顺利领回该案所有农民工的上诉状。  

3月22日,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代理律师始终认为,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工资数额认定存在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证据存在瑕疵。5名承办律师在庭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并进行有理有据的质证、辩论和陈述。   

3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为表达对承办单位及各位承办律师的谢意,4月12日,农民工代表吴某某等工友向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赠送了锦旗。(本报记者 刀一波 通讯员 刘已莎 林士其

 

实习编辑:张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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