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2 11:41:55 李琭璐 高雅
农民工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据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去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88亿人,月均收入3721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但是此类案件时有发生,治理任务依然艰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维护主体权益 压实政府责任
近年来,随着治理力度持续加大,恶意欠薪问题有所好转。根据人社部公布信息显示,2018年查处欠薪违法案件8.6万件,为168.9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160.4亿元,查处案件数、涉及的人数和追发的工资待遇都有所下降。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压实其监管责任是重要保证。条例从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定期督查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对于主体保护范围,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条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遏制行业乱象 建立支付规范
每到年末岁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都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焦点。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农民工劳动报酬按项目、甚至按年结算成为行业惯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恶意拖欠问题,将对农民工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另外行政执法部门也难以确定清偿责任主体。为此,条例中明确要求清偿责任主体及支付周期、方式等内容,打破行业惯例,以解决谁来清偿农民工工资,工资怎样支付问题。
条例在第三章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酬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劳动报酬的责任;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等。
另外,对于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人社部相关司局表示,治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预防是关键。其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导致欠薪的情况尤为突出,农民工工资主要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此,条例作出三项预防性规定:一是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二是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不得因该争议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三是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联合惩戒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将按日计息”条款备受关注。条例明确,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人、其他负责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据介绍,为了加强监督检查,条例还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细化,如在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对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相关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为了落实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为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不敢欠”的震慑,条例明确了诚信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其中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