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2 17:31:42
11月1日上午,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乔某、魏某等22人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一案,22名被告人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被处8年8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13.99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乔某、魏某为获高利放贷利益,于2016年5月挂牌成立汉中锦睿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西乡办事处,该办事处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备案,刘某某等三人作为锦睿公司业务员开始为锦睿公司从事无抵押小额放贷业务,陆续出现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失去联系等情况,为讨要高利放贷的本息,三人先后纠集无正当职业,并大部分具有犯罪前科或受过行政处罚的被告人王某、岳某某、杨某等19人,从2016年11月份开始,分别将未按期还款的张某、邓某某、梁某等14名被害人关押在县城酒店客房或刘某某车行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数小时至数日逼迫还款,并在拘禁期间采取专人看守、跟随外出借钱和对其实施辱骂、殴打、体罚以及卑鄙、下流手段逼迫其借钱或求助亲友还款。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乔某、魏某等22人为索要高利债务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多名成员参与组织外的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妨害作证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依法做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是西乡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又一战果,有力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彰显了西乡法院持续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 赵娜 邹海山 记者张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