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8 18:42:00
公告第3号
为全面落实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和相关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管理,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超市、商场、书店。
(四)医疗机构,高铁、火车站所有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五)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一)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在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设置废弃口罩回收点。
(二)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予以劝阻。
(三)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对废弃口罩及时用2%比例的84消毒液(2瓶盖84消毒液配1瓶矿泉水)进行消杀后,用塑料袋密封保管。由卫健部门组织人员回收。
(四)宾馆(酒店)、旅馆所有进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五)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六)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杨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