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9 15:14:47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防疫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的监测和排查,凡不如实提供反映相关情况或者对曾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行为经历,隐瞒不报、恶意逃避、拒绝接受建议、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按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有人员应当无条件配合有关组织采取防疫隔离措施及《杨陵区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管控措施的公告》规定,对于不听劝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医疗、卫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防控工作任务的,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涉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故意编造、散布虚假疫情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明知自己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或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但不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刑法》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对涉及疫情防控紧缺物资故意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