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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缓刑期间不悔改 重新犯罪再获刑

2020-12-29 10:37:50   

近日,耀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缓刑期内再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飞于2019年12月2日犯交通肇事罪被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11月20日,耀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对刘某飞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飞无证驾驶机动车通过事发路段时,因事发路段是弯、坡道,不便于观察,与相对方向骑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学相撞,后刘某学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飞及时拨打“120”施救,并拨打“110”报警,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飞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近年来交通肇事的案发率呈上升趋势,在此,耀州法官倡议: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拒绝酒驾,文明行车,安全你我他。 (通讯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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