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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法院宣判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04-26 10:33:35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聊天软件结识昵称为“大麦”的网友,“大麦”称可向其提供看护设备的工作并给予酬劳。王某遂联系被告人魏某、张某共同从事此事。7月23日,3名被告在郑州市见面后,“大麦”派人给3人送了笔记本电脑、无线数据终端、GOIP等设备,并通过聊天软件语音指导3人安装设备。之后,“大麦”每天派人送100张至150张不等的SIM卡给3名被告,3人按其要求通过电脑监测GOIP设备拨打出的电话是否成功并及时更换无法成功拨打电话的SIM卡,同时不断按要求变换地址运行设备。其间,上游犯罪分子通过3名被告提供的通信传输支持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20余万元,3名被告获利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3名被告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魏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为加强案件警醒教育和威慑防范作用,碑林法院特意邀请西安理工大学师生代表及社区干部群众代表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并通过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全程直播案件审判过程。担任该案审判长的碑林法院院长张琳明表示,碑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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