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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流域一级保护 区内禁用农药

2022-05-17 15:04:00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滇池、阳宗海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滇池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办法》将于6月6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在滇池、阳宗海流域积极推进农药减量行动,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使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提高滇池、阳宗海流域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办法》规定,滇池、阳宗海流域内禁止销售杀鼠剂以外限制使用的农药,具体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

此外,《办法》规定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滇池、阳宗海流域的农药经营者应当遵守10类规定。其中,按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滇池、阳宗海流域的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7项规定。其中,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不得在滇池、阳宗海流域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此外,规定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办法》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同时,不得在滇池、阳宗海流域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不得在流域内清洗施药器械。《办法》规定,在滇池、阳宗海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滇池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上述区域外,滇池、阳宗海流域内禁止使用杀鼠剂以外限制使用的农药,具体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南方农村报

编辑:牛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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