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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代养遇上“天价”赔偿金

2022-10-18 16:11:09   

代他人养猪,签订合同时约定猪只减少要按照远高于饲养猪只的成本及猪只价值的标准向委托人赔偿损失,该约定条款有效吗?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返还多扣减的损失款案件。  2021年1月10日,原告曹某与被告畜牧公司签订《委托养猪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养商品猪1200头,价格1000元/头。猪只减少(除自然死亡)视为原告私卖,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头并赔偿损失10000元/头。  同年1月17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养仔猪1246头代为饲养,后被告共回收成活肉用猪789头,死淘猪454头,另减少3头不知原由。  被告按照合同中违约金2000元/头并赔偿损失10000元/头的约定标准扣除原告饲养费用36000元,原告因此不服,起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告曹某与被告畜牧公司签订的《委托养猪合同》虽约定了猪只减少受托人要按照远高于饲养猪只的成本及猪只价值的标准向委托人赔偿损失,但该约定明显超出原告应承担的损失及违约金,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属显失公平条款。  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原告曹某应向被告畜牧公司支付每头减少猪只3000元损失以及1000元违约金为宜,即原告曹某共计应向被告畜牧公司支付损失及违约金12000元。  被告应将已扣款项的剩余部分返还原告,故判决被告某畜牧公司退还原告曹某人民币24000元。□陈会英 张云

来源:南方农村报
编辑: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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