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21:53:02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健康安全,规范生猪产地检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就严禁私屠滥宰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对凡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并没收生猪及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为非法屠宰提供场所。凡为未经定点,从事屠宰牲畜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和为对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三、严厉打击抗法行为。农业农村局将主动出击,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关停屠宰企业及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重要场所和单位的排查巡查,严查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化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对拒绝、阻挠执法的,依法从重惩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依规打击。
四、群众自觉抵制并监督。肉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证章不全的猪肉产品。发现私屠滥宰行为,请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举报投诉电话:0912—622251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米脂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9日